仲裁员的回避是指仲裁员因有法律规定的不得参与案件的审理或执行有关任务的情形,不参加对有关案件的审理或免除有关任务的执行。在实践中,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回避的方式有三种:
一是自行回避。即仲裁员遇有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况,主动不参加对案件的审理或者任务的执行。
二是申请回避。即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存在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况,而向仲裁庭提出请求,要求其回避。
三是裁定回避。即依法应当回避的仲裁员,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未提出要求他应回避的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依职权裁定其回避。
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有提出申请与作出决定两步程序。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必须根据法律规定,说明要求他们回避的理由,并在案件开始审理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的事由得知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后的,也可在辩论终结之前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决定权因被申请回避人员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