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事仲裁是仲裁程序开始的第一步。仲裁与诉讼不同。诉讼程序不一定因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比如刑事诉讼是因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而开始。仲裁程序的开始必须因当事人一方申请而开始,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开始。人事争议的一方当事人申请人事仲裁,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可以归纳为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两个方面。就实质要件来讲,主要有:
(1)申请人必须是与人事争议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个人或组织。也就是因原来的人事关系而发生争议的管理者或被管理者,在申请仲裁时,就成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申请人。发生人事争议的当事人若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为提出仲裁申请.并参与调解、仲裁活动。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3)必须属于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4)必须属于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管辖,即须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提出。
就申请仲裁的形式要件来讲,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即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是申请人向仲裁机构提出的据以引起人事争议仲裁程序发生的重要文书。仲裁申请书应载明的事项包括: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电话、邮编等。如果申请人是单位,则应写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电话。
(2)被申请人的名称,即单位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联系电话、邮编。如果被申请人是个人,则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电话、邮编。
(3)申请仲裁的具体请求和可依据的事实、理由。
(4)受理仲裁的机构名称。
(5)申请人签章,并注明申请提出的日期。
(6)附注:应写明申请书副本和有关证据材料的份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