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仲裁与申诉控告属于不同性质的解决人事争议的方式。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控告是指受理申诉、控告的行政机关,依据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的法律规范,处理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控告案件的行政行为。它与人事争议仲裁的主要区别在于:
性质不同: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是相对独立于行政机构的仲裁机构,居中处理人事争议,具有准司法性;而处理申诉控告则是一种行政行为。
对象不同: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中的申诉控告人只能是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个人;而人事争议仲裁的申诉人可以是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的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适用原则不同:申诉控告不适用调解原则;而人事争议仲裁制度适用调解原则。申诉控告适用行政机关负举证负责原则,个人没有举证责任;而人事争议仲裁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关证据由用人单位提供更方便的,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作出解除人事关系和不同意工作人员要求辞职或终止聘任(用)合同引发的人事争议,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仲裁庭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可以自行取证。
受理机关不同: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的受理机关是有关的行政机关,而人事争议仲裁的受理机关是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